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9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上列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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