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9號
TNDV,107,補,559,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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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9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
審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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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