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5號
TNDV,107,補,55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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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郭吳翠棉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鴻文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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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