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9號
TNDV,107,補,529,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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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洪
被   告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是本件依原告
主張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之數額或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8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591號給付修繕費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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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