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4號
TNDV,107,補,524,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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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
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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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