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維瀝青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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