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88號
TNDV,107,補,488,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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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烔棻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時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3,340,000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金耘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20元×合計請求返還6,667,000股),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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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