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6號
TNDV,107,補,466,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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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郭芳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張郭明月
      蔡玉時
      郭小聿
      陳木霖
      鄭昆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6,8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
  比例1/12=285,867元(元以下4捨5入)。
二、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1/12=68,267元(元以下4捨5入)。
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1/12=260,267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1/12=102,400元(元以下4捨5入)
五、一+二+三+四=716,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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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