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武全、黃聖涵、陳杰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