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3號
TNDV,107,補,413,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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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武全、黃聖涵、陳杰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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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