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上訴人 劉漢儀
巫愛珍
劉軒伶
劉漢儒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上訴人 劉漢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請就爭執事項(二)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是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各自指明證據方法,並提出證據清單資料,如有證人提出,並載明證人姓名及地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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