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龔楀甯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及債 權清冊(綠色及紅色聯單)。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⒋受扶養人龔瑞清、官淑英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記載,聲請人最新投保單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請說明目前是否於該公司就職?如是,請陳報自任職迄今, 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 、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 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龔瑞清、母親官淑英,扶養義務人數為 2人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及另一名扶養義務人 之戶籍謄本,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另一名扶養義務人現從事
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又如龔瑞清 、官淑英尚未屆勞保退休年齡65歲,則請釋明其二人有何不 能工作,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情事。
㈣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及釋明有無為奢侈消費、浪費 財產之行為(如出國旅遊、高額消費等)。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人主張有南山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險單請陳明其種類及 其解約金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又聲請人如有其他投 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亦應一併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