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債 務 人 黃建彰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及母親黃吳水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2.債務人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補正:
⑴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有誤,請予更正。⑵債務人應具體載明現積欠債務總金額若干。
3.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 單正本。
⑵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債務人固提出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68號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未有任何說明,難認已盡據實 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為何?最大債權銀行提 出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總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利率、 期數)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 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5.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就積欠華南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債 務部分,僅載曾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請債務人說明主債務人
為何人?係基於何原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該債務之清償情形為 何(有無清償或部分清償)?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6.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任職於味全食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食品公司)擔任作業員,惟記載 實領薪資低於投保薪資。請債務人說明為何有實領薪資低於投 保薪資之情事?債務人每月實際領取薪資究為若干?並請提出 自味全食品公司任職起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 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 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
7.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債務人應說明其與租屋處之 所有權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 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 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8.債務人稱每月須支付母親黃吳水雲扶養費。請債務人說明有無 其他親屬可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如有,應具體載明共同扶養 人之姓名、親屬別、各人分擔扶養費比例若干,並提出該等親 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供查證。
9.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 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10.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母親黃吳水雲)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