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71號
TNDV,107,消債更,171,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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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萍即陳容翔即陳嬿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淑萍即陳容翔即陳嬿驊具狀聲請更 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正本」。(二)聲請人表示為車號000-000機車所有人,惟依聲請人提出 之財產查詢資料顯示,聲請人名下並無此財產,請說明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另請聲請人提出106年度所得資 料及受扶養人葉宸羽、葉子予之105、106年年度所得及財 產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表示106年11月至107年5月間任職於裕太食品行, 每月薪資約2萬2,000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所示,並未有該食品行之投保記錄,請聲請人提 出該期間之薪資收入及受僱證明到院(如薪資袋或薪資匯 款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及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 。另聲請人表示107年1月至3月間同時任職於裕太食品行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同時任 職兩公司?並請提出任職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收入及受僱期間證明(如薪資袋或薪資匯款之帳戶交易 明細表及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到院供參。(四)聲請人表示在臺南市永康區租屋居住,每月租金費用4,80



0元,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 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是否與其他人共同 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請提出106年5月12日後迄今之繳納 證明資料及最新租賃契約。另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永 康區忠孝路76巷16號」之不動產,係何人所有?該不動產 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為何設籍該址?
(五)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每月需支出 伙食費5,000元、電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交通費500 元、雜支費用1,00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供參。
(六)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 文件。
(七)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 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 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 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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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