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64號
TNDV,107,消債更,164,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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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裕雄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施裕雄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 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洪語瞳及受扶養人施品萱、施品涵之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05、106年所 得及財產資料。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從事何職業? 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各項金額(如伙 食費、水、電費、加油費、手機費、雜費等),如何計算 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 含租金每月6,000元,請說明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 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是否與其他人共同居住?如 何分擔租金?並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資 料供參。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薪資收入來源?並提出薪資 收入及受僱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表、雇主 開立之薪資及受僱證明等資料)佐證。另請說明目前是否 「就業」中?如是,於何處就業(請敘明詳細公司名稱、



地址)?每月薪資若干?為何另繳交國民年金及漁保?聲請 狀所列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收入52萬8,000元, 係至何公司工作所得,並請敘明公司名稱及詳細地址。(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 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 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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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