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
抗 告 人 鄭力魁(原名:鄭耘翔即鄭文彥)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