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3號
TNDV,107,建,33,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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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送達代收人 鄭家豪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91元(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3,0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91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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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班鈉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