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7年度,24號
TNDV,107,家調裁,24,2018070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程維恩 
      程維翔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程馨嬅 
相 對 人 葉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葉順明「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次按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非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