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08號
TNDV,107,司聲,30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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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劉蔡貴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王玉枝劉德川、劉怡君、張氏清賢、劉
冰雁、劉永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 規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 ,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王玉枝劉德川、劉 怡君、劉冰雁張氏清賢劉永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合併分割應有部分面積比例負擔,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云 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 105年度重 訴字第 145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各項費用單據等件 影本為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其中相對 人劉王玉枝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死亡即判決前死亡而無 從送達,是該判決尚未確定,此有相對人劉王玉枝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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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