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
聲 明 人 林冠廷
林容群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意翔
洪愛雅
聲 明 人 陳維屏
陳維萱
陳曾阿麵
曾立委
曾立德
上一次之
法定代理人 謝惠珍
聲 明 人 曾首曦
曾首謙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立委
張馨文
聲 明 人 曾懷萱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瑋廷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弈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羿姍」。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