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9號
TNDV,107,司拍,219,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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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林明德
相 對 人 趙柱
債 務 人 趙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趙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柱趙素月於民國106年8月30 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 日期為106年11月29日,並以相對人趙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趙柱、趙 素月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 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趙柱部分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對相對人趙素月部分之聲請,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 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趙柱一人,相對人趙素月僅係債務人 ,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趙素 月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惟趙素月既為債務人,即亦對於本件有利害關係,則仍將其 列載為債務人,併予通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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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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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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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鹽水區 │番子厝段│3327│100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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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