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87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87,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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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債 務 人 陳俊廷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 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 2項第 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 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8,000元,每年 3月增加清 償年終獎金1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2,106,000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 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為42,491元(已包含薪資、各種津貼、 獎金與加班費等),於107年領有年終獎金 28,092元等情, 有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4日函、薪資證明 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 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母已高齡75歲,除領有老年年金 3,628外,無其他 收入或財產,有受扶養之必要,另債務人居住於姐夫名下之 房屋,每月分擔房屋使用費與水電費 3,065元等情,有戶籍 謄本、租賃契約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2月13日保普老 字第 10760019620號函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每月需支出扶 養費與房屋使用費,均屬合理必要。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42,491元扣除清償金額28,000元後,酌 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4,491元,相當於以 107年度臺南市 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財政部公告之70歲以上受 扶養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分擔後合計之14,231元【計 算式:12,388+〈(11,000-3,628)÷4〉=14,231】,僅能維 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再於每年 3月增加 清償年終獎金15,000元(逾年終獎金28,092元之2分之1), 展現盡力清償之誠意。
㈣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2目



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5月28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1639號函(非要保人)等 附卷足憑,故債務人名下並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而債務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之餘額為2,106,000元【計算式:(28,000×72)+(15,000×6 )=2,106,000】,提出5分之 4清償,亦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 如逾 1,684,800元【計算式:2,106,000×4/5=1,684,800】 ,法院宜認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2,106,000元,顯逾前開數額,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 條件。
㈤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債務人並無具有清 算價值之財產,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另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019,784元,而債務人 自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生活費用約341,544元【計算式:《 12,388+〈(11,000-3,628)÷4〉》×24= 341,544】,扣除 後剩餘678,240元。而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 2,106,000元, 已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 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㈥故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 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7年7月19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過低,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 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且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 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符 合盡力清償之條件,難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依法 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 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 人所陳,顯無可採。
㈡又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第 142條:「法 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均係規定於第 3章「清 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 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逕 予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 各款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指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
│ 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8,000元。 │
│ 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00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
│ 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 │




│ 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863,67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106,000元。 │
│4、清償成數:17.7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 │
│ 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72期 │年終獎金 │ │
├──┼────┼─────┼────┼─────┼─────┼──────┤
│ 一 │華南商業│ 323,512│ 2.73% │ 765 │ 410 │ 57,540 │
│ │銀行 │ │ │ │ │ │
├──┼────┼─────┼────┼─────┼─────┼──────┤
│ 二 │國泰世華│ 1,166,631│ 9.83% │ 2,752 │ 1,474 │ 206,988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華泰商業│ 915,449│ 7.72% │ 2,161 │ 1,158 │ 162,540 │
│ │銀行 │ │ │ │ │ │
│ │ │ │ │ │ │ │
├──┼────┼─────┼────┼─────┼─────┼──────┤
│ 四 │元大商業│ 1,777,488│ 14.98% │ 4,194 │ 2,247 │ 315,450 │
│ │銀行 │ │ │ │ │ │
├──┼────┼─────┼────┼─────┼─────┼──────┤
│ 五 │台新國際│ 2,943,638│ 24.81% │ 6,946 │ 3,721 │ 522,438 │
│ │商業銀行│ │ │ │ │ │
├──┼────┼─────┼────┼─────┼─────┼──────┤
│ 六 │中國信託│ 2,183,695│ 18.41% │ 5,154 │ 2,761 │ 387,654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七 │萬榮行銷│ 269,358│ 2.27% │ 636 │ 341 │ 47,838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八 │良京實業│ 716,284│ 6.04% │ 1,692 │ 906 │ 127,26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台新資產│ 549,571│ 4.63% │ 1,297 │ 695 │ 97,554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 │摩根聯邦│ 128,326│ 1.08% │ 303 │ 162 │ 22,788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富邦資產│ 889,718│ 7.5% │ 2,100 │ 1,125 │ 157,950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合 計 │11,863,670│ 100﹪ │ 28,000 │ 15,000 │ 2,1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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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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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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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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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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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