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6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26,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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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張美雪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 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 2項第 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



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5年共60期,第1期至 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9,25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555,000元(包含已扣押未移轉之案款8,510元),本院審酌 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認可更 生方案之消極事由:
㈠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24,612元(已包含底薪22,000元、工 作津貼 3,775元,並扣除勞健保與福利金等),無年終或年 節獎金,任職之公司並陳報債務人因年事已高,勞動力略顯 不足,自 106年10月起調早班工作,復依勞動政策與公司人 力配置考量,暫無安排其加班之計劃;另債務人並未領有津 貼或補助等情,有日盛發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函、107年6 月20日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15日南市社助字第10 70319587號函等可資佐證,足認因債務人已無加班費可領取 ,故收入略有減少,現平均薪資為24,612元,具備履行更生 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24,612元扣除清償金額 9,112元(扣除 案款142元)後,酌留自身開支約15,500元,雖稍逾107年度 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惟債務人 獨自租屋居住,每月需支出租金 5,500元,有租賃契約書在 卷可參,扣除租金後,剩餘10,000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另考量已年屆60歲,迄至65歲之 退休年限,僅餘 5年,嗣後即無收入可用以還款,故規劃更 生方案還款年限為5年,已展現盡力清償之誠意。 ㈢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 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 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經查,債務人任職之日盛發有限公司陳報尚 有已扣押未移轉之薪資 8,510元,債務人名下無保單解約金 ,有日盛發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台 壽字第1070000975號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 月 1日民事陳報狀字等附卷足憑,故清算財產之價值僅為案 款8,510元;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之餘額546,720元【計算式: 9,112× 60 =546,720】,加計清算價值8,510元,提出10分之 9清償



,亦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逾320,598元【計算式:(546,72 0+8,510)×9/10=499,707】,法院宜認為已盡力清償;而債 務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555,230元,顯逾前開數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
㈣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得認可事由。而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數額為案款8,510元;再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 處分所得約為 452,754元,而債務人自己必要之生活費用約 297,312元【計算式:12,388×24 =297,312】,扣除後剩餘 155,442元。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555,230元,均已逾前 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 認可之事由。
㈤故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且無 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與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三、經本院於107年4月27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債務人現年60歲,並無不能繼續勞動之情形,應積 極增加收入,提高償債能力,非默然接受所得較低之工作; 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較一般實務2成至3成為低,損害債權人 權益甚鉅,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 。惟查:
㈠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已盡力清償,依消債條 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以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加以認定 。收入狀況係以其現時可明白確定及可預期收入為準,「應 有之清償能力認定」與「客觀收入認定」有別,該項規定係 有意排除能力認定,俾免實務上認定之困難,倘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者,即應以裁定認可。債務人是否 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有 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 ,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 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再者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 經濟環境、景氣、年齡、勞動能力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 制。參以債務人已年屆60歲,患有高血壓,所從事為需大量 勞動力之清潔工作,而其公司亦陳報其勞動力已略有不足等 情,有診斷證明書、日盛發有限公司107年6月20日函可資為 證,足見以債務人之年齡、勞動能力,已無可能再增加收入 ,現階段已有穩定且能長期還款之固定所得,自應以此作為 更生方案還款基準。是以債權人之指摘,自難憑採。



㈡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已將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符合盡 力清償之條件,難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依法應認 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 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 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 陳,顯無可採。
㈢末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第 142條:「法 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均係規定於第 3章「清 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 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 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 併此指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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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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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5│
│ 年(60期)。 │
│ 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25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 │
│ 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
│ 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056,67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55,000元。 │
│4、清償成數:18.1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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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5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60期 │ │
├──┼────┼─────┼────┼────────┼──────┤
│ 一 │台北富邦│ 848,386│ 27.76% │ 2,568 │ 154,080 │
│ │商業銀行│ │ │ │ │
├──┼────┼─────┼────┼────────┼──────┤
│ 二 │花旗(台│ 415,394│ 13.59% │ 1,257 │ 75,420 │
│ │灣)商業│ │ │ │ │
│ │銀行 │ │ │ │ │
├──┼────┼─────┼────┼────────┼──────┤
│ 三 │玉山商業│ 771,060│ 25.23% │ 2,334 │ 140,040 │
│ │銀行 │ │ │ │ │
├──┼────┼─────┼────┼────────┼──────┤
│ 四 │元大商業│ 400,620│ 13.11% │ 1,213 │ 72,780 │
│ │銀行 │ │ │ │ │
├──┼────┼─────┼────┼────────┼──────┤
│ 五 │富邦資產│ 97,217│ 3.18% │ 294 │ 17,640 │
│ │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六 │滙誠第一│ 518,487│ 16.96% │ 1,569 │ 94,140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聖文森商│ 5,506│ 0.18% │ 17 │ 1,020 │
│ │榮昇資產│ │ │ │ │
│ │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 │ │ │ │
│ │司 │ │ │ │ │
├──┴────┼─────┼────┼────────┼──────┤
│ 合 計 │ 3,056,670│ 100﹪ │ 9,250 │ 5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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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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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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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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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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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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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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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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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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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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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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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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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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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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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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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