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華昇
人
債 務 人 吳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肆仟玖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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