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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95號
TNDV,107,司促,13895,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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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5號
債 權 人 林鍵齐
債 務 人 王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捌萬元②貳拾捌萬元③
  貳拾捌萬元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①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
  日②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③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④八十七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係以其
  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4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一支票號碼為EA0000000號之
  支票提示日為民國87年6月15日,則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
  ,即為自上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
  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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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