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21號
TNDV,107,司促,12021,2018071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
債 權 人 林聰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欽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 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 人為黃欽河。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 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5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