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許雅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金泰旺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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