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呂宗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鈞婷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
107年6月7日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