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7年度,46號
TNDV,107,事聲,46,201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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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呂宗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鈞婷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
107年6月7日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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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