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 謝應得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案件第二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等人之詐欺行為,致受有新臺 幣(下同)32,092,004元之財產上之損害,而經本院106年度 重附民字第9號裁定移送而來。惟原告就本件起訴狀所指摘 被告詐欺行為,已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 ,經該署105年度偵字第9734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刑 事庭於106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以被告謝應得 及莊天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謝應得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2月、被告莊天穗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檢察官 提起上訴,現尚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卷宗查證屬實,並有107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筆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 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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