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昭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活水股份有限公司、黃梅麗、陳崇
斌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3日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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