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6號原 告 施佳宏訴訟代理人 施治明 林錫恩律師被 告 李碩梅 蘇琮晏 黃進發 黃林金滿 王黃素香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被 告 高瑞良 鄭秀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智遠被 告 林美麗 許久美 蔡瑞庭 梁錦治(原名許梁錦治) 許晨一(原名許淑真) 許政二(原名許宗溢) 許政昇(原名許伯芳) 吳炎生 吳美熹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道被 告 歐美惠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學琳 李政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被 告 郭致瑋 陳麗夙 尤秋鴻 郭俊佑 郭俊旻 莊瑞璋追加被告 蔡宗儒 蔡沛蓁 郭素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關於前言詞辯論期 日之通知,部分被告之送達尚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應 再為通知方妥。又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為求裁判分割 後抵押權效力之明確,有對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之必要。是 綜上,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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