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6號
TNDV,106,訴,866,2018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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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施佳宏
訴訟代理人 施治明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李碩梅
      蘇琮晏
      黃進發
      黃林金滿
      王黃素香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高瑞良
      鄭秀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智遠
被   告 林美麗
      許久美
      蔡瑞庭
      梁錦治(原名許梁錦治)
      許晨一(原名許淑真)
      許政二(原名許宗溢)
      許政昇(原名許伯芳)
      吳炎生
      吳美熹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政道
被   告 歐美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學琳
      李政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被   告 郭致瑋
      陳麗夙
      尤秋鴻
      郭俊佑
      郭俊旻
      莊瑞璋
追加被告  蔡宗儒
      蔡沛蓁
      郭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關於前言詞辯論期 日之通知,部分被告之送達尚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應 再為通知方妥。又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為求裁判分割 後抵押權效力之明確,有對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之必要。是 綜上,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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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