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返還攤鋪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86號
TNDV,106,訴,786,201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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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被 上訴人 吳振洪
      劉秀緞
      蔡志賢
      劉博盛
      邱葆誠
      張綵湄
      吳振銘
      邱馨儀
      葉博仁
      黃碧慧
      林烱銅
      陳春梅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榮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攤鋪位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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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