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被 上訴人 吳振洪
劉秀緞
蔡志賢
劉博盛
邱葆誠
張綵湄
吳振銘
邱馨儀
葉博仁
黃碧慧
林烱銅
陳春梅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榮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攤鋪位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