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74號
TNDV,106,訴,1674,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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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王士麒
      陳美汐
被   告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即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被   告 高孟志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於書狀記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算。但本件原告係利用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 命令,於債務人聲明異議而視同起訴,故無起訴狀繕本之提 出,因此,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有再為調查之必要。及被告 速碼公司於訴訟繫屬中經法院宣告破產,並由破產管理人聲 明承受本件訴訟。而依據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 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本件原告請求之債權如為破產債權 ,是否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行使權利,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亦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定期命再開辯論。及原告對於上 開調查事項,應於開庭前提出書狀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
二、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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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