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昆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芳玉
郭小聿
張郭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
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5,600元,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