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33號
TNDV,106,訴,1133,2018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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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昆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芳玉
      郭小聿
      張郭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
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5,600元,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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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