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王寀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素月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682,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9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