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豐收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辜美珍、辜美玉、張俊德、曾文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5年
度重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
同)8,176,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