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送達代收人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4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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