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13號
TNDV,105,訴,1013,201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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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送達代收人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4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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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