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64號
TNDM,107,附民,164,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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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吳忠益
被   告 李祥偉
      楊廣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損害賠償)」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 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程序 終了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95號判決同 此意旨)。
二、查:本件被告李祥偉楊廣澤所犯之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 起公訴(106 年度營偵字第788 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乙節,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憑。而 原告則至107 年6 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章之起訴狀附卷足憑。故依前開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顯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 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另本件係因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為由,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為由,而駁回 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 程序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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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