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靖宇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靖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周靖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周靖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6390號 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5月 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 17463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