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40號
TNDM,107,聲,1340,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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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臨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臨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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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