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立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洪立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立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再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傷害及竊盜等案件, 均經判決確定後,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 4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下稱乙案);復 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決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丙案)。嗣受刑人因 上開甲、乙、丙3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入監 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2 月27日,並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7 年7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9091 號核准 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