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479號
TCDM,89,訴,1479,20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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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偽造公益彩券壹紙(編號:00000000000號),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 ○路三0二號台灣銀行豐原分行門口,所拾得中奬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編號 00000000000號第二期公益彩券,係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不詳時 地,以剪貼方式偽造而成之有價證券,竟旋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持該偽 造之公益彩券及其個人國民身分證,至上開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內,請該分行之職 員邱竣志代其在該偽造之公益彩券背面填寫中奬資料,以便其兌領十萬元奬金, 而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嗣因該彩券之偽造手法粗糙而為邱竣志發覺報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該紙偽造之公益彩券。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前開偽造之編號00000000000號第二期公益 彩券,係伊在台灣銀行豐原分行門口所拾得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有 價證券犯行,辯稱:伊未持該公益彩券請邱竣志代為填寫中奬資料以便兌領奬金 ,伊僅向邱竣志詢問該紙彩券有無中奬云云。另被告之輔佐人即其子乙○○並稱 :被告有精神疾病,此事可能係因被告誤解他人意思所致云云。經查被告持上開 彩券及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至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內,請該行職員邱竣志代伊填 寫中奬資料以便兌領奬金之事實,業據證人邱竣志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而 邱竣志係銀行職員,與被告素昧平生,衡情亦無構詞誣陷之理,又扣案之偽造彩 券,右上角之「壹拾萬元」部分明顯突出於彩券平面,且與左方之「壹仟元」、 下方之「壹拾萬元」均未對齊,又其上之紅色斜線方向係由右上至左下,亦與整 張彩券上之紅色斜線方向係左上至右下有所不同,以肉眼一看即知係以剪貼方式 偽造而成。而被告雖年已六十五歲,惟於本院審理中提示該紙彩券時,其一望即 知該紙彩券係當日伊所拾得,顯見其視力並無問題,有以肉眼觀察該紙彩券之能 力。又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相關之訊問,均能針對問題而回答, 且其前後供述亦大致相同,是其精神狀況及判斷能力均應尚屬正常,尚難認被告 有其輔佐人所稱之精神疾病而會誤解他人之意思。則以被告無礙之視力及年齡、 經驗,其對扣案之彩券係屬偽造自有所認識,此外,復有扣案之偽造公益彩券一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難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




二、按有價證券以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其特質(十九年上字第 二0七四號判例參照)。而領取公益彩券券面所示之奬金,亦須占有公益彩券, 是公益彩券自屬有價證券。又被告明知前開伊所拾得之公益彩券係屬偽造,猶執 意將之交由銀行職員代為填寫中奬資料以便兌領奬金,係依真正公益彩券之通常 方法加以使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 造有價證券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不知即時悔悟,惟其係因一時貪 念而犯本罪,且其前此未有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按,及其持以行使之偽造公益彩券輕易為人視破,並未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案 紀錄表可參,僅因一時貪念,致羅刑典,信其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應無 再犯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年事已高,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編號00000000000號偽造公益彩券一紙 ,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松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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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