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18號
TNDM,107,簡附民,118,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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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何乾南
被   告 陳枝岩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22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 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 ,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 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 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可資參照)。
四、本件被告陳枝岩被訴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以 107 年度簡字第22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拘役 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原告何乾南 於107 年7 月1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 諸前揭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附帶民事起訴雖不合法,但倘被告或檢察官合法提起上 訴,仍可在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告訴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3 項之規定,得具理由請求檢察官 上訴。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 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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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