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322號
TNDM,107,簡,2322,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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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信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示犯罪事實欄第5至6列之「於107年3月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補充為「於107年3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信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2項: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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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7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 │
│ 被 告 廖信嶧(本院按年籍資料省略) │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廖信嶧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於民國93年3月31日執行 │
│ 完畢釋放,並曾於觀察勒戒執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 │
│ 品罪經法院判刑確定。106年間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 │




│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 │
│ 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7年3月 │
│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再於107年4月24 │
│ 日9時56分前120小時內,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嗣於107年4月24日9時56分經本署觀護人命採尿, │
│ 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 ㈠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
│ ㈡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二、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
│ 檢察官 李 宗 榮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
│ 書記官 廖 珮 妤 │
│(本院按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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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