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123號
TNDM,107,簡,2123,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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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吳阿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3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吳阿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 告犯罪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犯罪後坦承剪斷 監視器電線,但否認毀損犯行之態度、於本院審理期間,具 狀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並曾寄送新台幣1500元郵政匯票予 告訴人(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33頁),惟因告訴 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斟酌被告品行、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487號




被 告 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 男 38歲(民國69【西元1980】年1
月29日)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號4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00MM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 (中文姓名:吳阿沙, 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沈修源原分別住在臺南市 ○○區○○街0段00號4樓、3樓,為鄰居關係。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因不滿沈修源擅自在其住處外側之樓梯 間裝設監視器(下稱本件監視器),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 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中午12時35分許,持剪刀剪斷本 件監視器之電源線路,致令該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沈修源
二、案經沈修源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訊據被告BONARD AXEL GEORGES BALTHAZAR固坦承有持以剪 刀將本件監視器電源線剪斷之事實,然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 ,辯稱:電線是可以重接修復,監視器本身未達毀損等語, 惟本件監視器因電源線路遭剪斷而使之喪失以電源線取得所 需電能及以訊號線輸出所攝畫面之功能,從而使其監視錄影 之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已達刑法毀損罪所稱致令不堪用之 程度,並使告訴人必須另行支付費用更換電源線路或重新安 裝,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㈡告訴人沈修源之指訴:佐證犯罪事實全部。
㈢現場蒐證照片:證明犯罪事實全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至告訴人另指 訴本件監視器之晶片亦因被告將之丟棄在其住處大門外而毀 損云云,然此節為被告所否認,且告訴人僅提出維修收據以 實其說,尚乏其他可資佐證之具體事證,自無從逕認被告確 有毀損該監視器晶片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 開毀損犯行係同一行為所犯,屬於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 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檢察官 胡 晟 榮 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鐘 玉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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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