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維昌
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告 廖祥宏
丁榮顯
温凱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9
1號、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維昌、廖祥宏、丁榮顯、温凱蔓因詐欺等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然因被告康維昌、廖祥宏、丁榮顯、温凱蔓對於起訴書所 載事實,於103年6月20日以後所犯者,究竟應適用刑法第33 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嫌,抑或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有應行調查之處,並 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爰裁定再開辯論。二、本件預定於107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