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4號
TNDM,106,原附民,4,2018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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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淑芳
被  告  林志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羈押中)
     張孝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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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