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07年度,7號
TPDA,107,聲,7,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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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鄭芷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航港局間船員法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 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陳明其係為釐清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就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8號船員法事件,於法庭 上所陳述涉及和解方案部分之詳細具體內容,以供雙方洽談 和解事宜,故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6 月26日、同年10月19日 、107 年6 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行政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可稽。而因兩造於106 年6 月26日、 同年10月19日並未陳述有關和解條件之相關內容,僅於107 年6 月28日就此有所陳述,本院於該次言詞辯論筆錄並已詳 細記載兩造之和解條件,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 38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要非無疑。況單純為洽談和解 而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方式,欲查知兩造於訴訟中所 提出之和解條件,僅涉及兩造就該事件得否成立和解,尚非 聲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 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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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