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21號
TPDA,107,簡,121,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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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樂天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卓璋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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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