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305號
TPDA,107,交,305,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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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05號
原   告 陳克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
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
具狀人即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準用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
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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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