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66號
TPDA,106,簡,66,2018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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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吳振順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宏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慶(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
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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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