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麗合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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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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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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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盛證券投資信│日盛日盛證券│20-D1-01-0009597-7│1 │3,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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